(2016)冀0503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兰伏与刘焕召、刘焕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伏,刘焕召,刘焕文,刘焕章,刘焕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200号原告:李兰伏,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焕召,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焕文,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焕章,女,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山西省临汾市。被告:刘焕典,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李兰伏与被告刘焕召、刘焕文、刘焕章、刘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兰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兰伏负担。审 判 长 李江顺审 判 员 闫少华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