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桑建军、刘廷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桑建军,刘廷丽,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8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625502-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负责人史雪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昊,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晨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桑建军,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刘廷丽,女,1987年9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2230-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桑建军、刘廷丽、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商初字第0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尤 佳代理审判员  朱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飞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