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涵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涵,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蓝田县,捕前暂住西安市未央区。2010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永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涵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某小区房间多次容留唐某、武某某吸食毒品。2016年12月8日22时,公安人员在某小区5号楼1单元1504号房间将张涵、唐某、武某某当场抓获。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又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涵犯有如下罪行:一、2016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涵在其租住的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某房间内容留唐某吸食毒品冰毒。二、2016年12月2日20时许,张涵在上述地点容留唐某、武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三、2016年12月7日22时许,张涵在上述地点容留唐某、武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又查明,2016年12月9日,公安人员将张涵、唐某、武某某三人抓获。经现场检测,以上三人尿液检测(冰毒)均呈阳性。案发后,张涵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租房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涵多次在其租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雅珍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