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某���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和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23民督2号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维西县。被申请人:和某,男,1979年1月5日出生,云南省维西县人,住维西县。申请人吴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吴某向本院提供的被申请人和某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支付令并不能送达债务人和某,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某的申请。退还申请人吴某交纳的申请费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玉梅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