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988号申请人: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859767690,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新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00000107614,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万博源陶瓷城45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民。申请人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