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泉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叶传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叶传清,施世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西路11号。负责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传清,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施世申,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龙泉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叶传清、施世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施世申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施世申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西街林业车队宿舍(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00××24号)、龙泉市莱茵花园贵景苑N座(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季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智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