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磊、刘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刘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1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明明,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王磊诉刘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重复立案,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