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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磊、刘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刘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1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明明,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王磊诉刘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重复立案,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