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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姜月珍与张卫彬;郭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月珍,张卫彬,郭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姜月珍,女,194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钱粮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43********。被执行人张卫彬,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钱粮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3********。被执行人郭海艳,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钱粮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4********。申请执行人姜月珍与被执行人张卫彬、郭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卫彬、郭海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姜月珍借款人民币本金18000元及相应利息。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卫彬、郭海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赫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