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鑫与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201号申请人:赵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滨,烟台大季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历宣,董事长。申请人赵鑫与被申请人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鑫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