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锦民与王昭青、谢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民,王昭青,谢色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3356号原告:杨锦民,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昭青,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谢色辉,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杨锦民与被告王昭青、谢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锦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锦民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锦民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