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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许志伦、石苏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许志伦,石苏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525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号。负责人:陈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宏、顾招娣,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职工。被告:许志伦,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石苏莲,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诉被告许志伦、石苏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如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