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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胡春燕,胡新,焦凤英,龚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82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胡春燕,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胡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焦凤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龚雷,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利、胡春燕、胡新、焦凤英、龚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利、胡春燕、胡新、焦凤英、龚雷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利、胡春燕、胡新、焦凤英、龚雷名下的银行存款199608.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