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娟与信宜丰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娟,信宜丰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241号原告:徐娟,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信宜丰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东镇塘面到胜塘小区信宜碧桂园丰汇城。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原告徐娟与被告信宜丰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娟负担。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世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