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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丛永林与王晓山、王晓志、徐海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永林,王晓山,王晓志,徐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丛永林,男,1942年6月1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绥化市。地址: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259号。被执行人王晓山,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晓志,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徐海丰,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永林与王晓志、王晓山、徐海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丛永林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林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