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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77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汇平与莫耀龙、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汇平,莫耀龙,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唐伯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756-3号原告:唐汇平。委托代理人:张波浪师。被告:莫耀龙。被告: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耀龙。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伟胜。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劲松。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爱宏。第三人:唐伯荣。委托代理人:张波浪。原告唐汇平诉被告莫耀龙、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唐汇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汇平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300元,减半收取计3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50元由原告唐汇平负担。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人民陪审员  姚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