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岐山县朝阳路。法定代表人张帝,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8日,汉族。住岐山县。被执行人逯某某,男,生于1982年11月9日,汉族。住岐山县,本院在执行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赵都怀、逯晓波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99166.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