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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岐山县朝阳路。法定代表人张帝,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8日,汉族。住岐山县。被执行人逯某某,男,生于1982年11月9日,汉族。住岐山县,本院在执行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赵都怀、逯晓波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99166.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