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霍彩玲与申秋鱼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彩玲,申秋鱼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82民初1131号原告(反诉被告):霍彩玲,女,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沙河市。被告(反诉原告):申秋鱼,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豪,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彩玲与被告申秋鱼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3日原被告因工作手续问题发生冲突,均被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现原告起诉请求赔偿103200元,被告反诉请求赔偿547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被告之间赔偿数额相抵后,被告申秋鱼当庭赔偿原告霍彩玲款2310.12元。此事清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霍彩玲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申秋鱼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广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国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