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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446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爱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446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辉,男,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爱飞,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爱飞租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26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杨爱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2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