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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贵锋与李京保、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锋,李京保,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658号原告王贵锋,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杨佳楠,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保,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被告付磊,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锋诉被告李京保、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世达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