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贵锋与李京保、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锋,李京保,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658号原告王贵锋,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杨佳楠,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保,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被告付磊,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锋诉被告李京保、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世达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