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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乐至县南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南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乐至县南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法定代表人:毛世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洪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至县南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27,320.00元(本金及利息1,696,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3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19,360.00元。现本院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