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贞飞、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飞,巩磊,王淼,巩大勇,巩昱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620号申请人:李贞飞,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巩磊,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淼,女,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巩大勇,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巩昱婷,女,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贞飞与被申请人巩磊、王淼、巩大勇、巩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贞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巩磊、王淼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IEC国际企业中心1号楼××-××室,保全金额4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巩磊、王淼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IEC国际企业中心1号楼××-××室,限额4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