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波、张建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张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于波,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张建岗,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岗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于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审员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