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某、李某、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于某,李某,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2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被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谌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房屋、银行、车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