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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洪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洪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645号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法定代表人姚迎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婷,女,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大同区同阳大路。被告:刘洪亮,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老房身村老房身屯,现住大庆市大同区海通家园小区。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隋晓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