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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聂传辉与袁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传辉,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893号原告:聂传辉,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纪全,系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勇,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传辉诉被告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传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退还原告聂传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桑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