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张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张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987号申请人: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859767690,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新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崑,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崑的银行存款65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崑银行存款65000元;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