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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正豪与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豪,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337号原告:陈正豪,男,1968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杨,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芳,女,1971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陈正豪与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陈正豪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正豪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正豪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陈正豪负担。审判员  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珊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