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清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1刑申40号周清:你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不服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穴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判决明显不公,对其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你伙同王笑源、黄宋江等人逞强斗狠,随意殴打朱志刚、朱浩龙、杨慧英,上述事实,即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又有你的供述,亦有同案人王笑源、黄宋江等人的供述相印证,且在一审庭审审理过程中你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故你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查,本院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黄宋江在其团伙聚众殴打王必晓的犯罪过程中没有下车,故对黄宋江没有参与此次犯罪予以认定,而你供述参与了此次犯罪,对你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有同案人黄宋江、吴文君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现你申诉提出其所犯的寻衅滋事罪与同案人黄宋江的犯罪情节一致,但原审对此量刑过高的申诉理由,明显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故原审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