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合能与白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能,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合能,男,34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白雪,女,31岁,祥云县人。关于张合能与白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合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115000元,案件受理费8870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雪在白宫商务会所内有家具、电器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云2923执120号之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白雪在白宫商务会所内的家具、电器等财产,并于2017年6月8日在淘宝网上以96100元的底价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因上述财产不便于二次拍卖,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合能意见,同意以被执行人白雪在白宫商务会所内的家具、电器等财产折抵白雪所欠债务96100元。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白雪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到其家中调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因此,本案执行标的189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评估费600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