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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葛峰与徐正钧、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峰,徐正钧,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028号原告:葛峰,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徐正钧,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张红,女,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峰与被告徐正钧、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正钧、张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葛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徐正钧、张红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