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战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被执行人:刘战荣,女,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战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战荣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立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