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荣闯诉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荣闯,汪娜,汪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4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荣闯,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娜,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现住闵行区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峰,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汪小花,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曹荣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荣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返还30万元钱款的责任。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的资金中,有一部分是对之前债务的偿还,实际上,上诉人并未收到全部30万元借款。汪娜辩称,要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汪小花未作答辩。汪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曹荣闯、汪小花共同归还汪娜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汪娜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曹荣闯与汪小花共同归还汪娜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汪娜与曹荣闯系朋友关系,曹荣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6年6月5日向汪娜出具借条,内载:“今借到汪娜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约定于柒月份底之前归还。借款人:曹荣闯2016-6-5。”2016年7月13日,曹荣闯再次向汪娜出具借条,内载:“今借到汪娜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人:曹荣闯34XXXXXXXXXXXXXXXX借款日期:2016-7-13。”汪娜于2016年5月9日至同年7月3日期间通过其余额宝及银行账户向曹荣闯转账共计309,050元。曹荣闯与汪小花于2012年2月9日登记结婚,借款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曹荣闯向汪娜出具了两份借条,且汪娜亦履行了钱款的交付,故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虽曹荣闯、汪娜在第一份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而重新出具的第二份借条包含第一份借条的借款金额,视为对前一张借条的覆盖,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汪娜可随时向曹荣闯催要。汪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曹荣闯、汪小花归还借款本金,应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现汪娜主张自起诉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与法无悖,应予以支持。汪小花作为曹荣闯的配偶,对于曹荣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现无证据证明该债务属曹荣闯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汪小花应共同承担。曹荣闯、汪小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曹荣闯、汪小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汪娜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曹荣闯、汪小花共同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买卖定金协议书、车辆材料业务流转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授权书、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欲证明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偿还信用卡欠款,上诉人出售车辆款项亦直接转入被上诉人账户。被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款项系被上诉人偿还之前的债务,故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上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有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确凿,应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曹荣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