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初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初3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城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13945135B。负责人:胡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04950995N。法定代表人:徐瓯,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6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7069598Y。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诉被申请人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松柏公司)、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地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松柏公司、江苏地华公司银行存款6600万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鲍武樱审判员 宋浩之审判员 郑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