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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根发与上海希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发,上海希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963号原告:李根发,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希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根发与被告上海希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根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