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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小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小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791号原告: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6217室。法定代表人:单颂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景新、李朋涛,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小桃,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小桃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