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金泉与刘静、金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泉,刘静,金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392号之一原告:李金泉,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金云龙,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李金泉与被告刘静、金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