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卫东、王能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卫东,王能海,王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曾卫东,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能海,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雪珍,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卫东与被执行人王能海、王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