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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137号原告陶某,女,汉族,1990年9月10日生,住尉氏县。被告徐某,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陶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