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邹东渊、邱振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东渊,邱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邹东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邱振海,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东渊与被执行人邱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1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