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13日,汉族。住陇县。被执行人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永和坊3号楼204室。负责人:陈正刚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