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世安与叶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安,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安,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9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家镇。被执行人叶芳,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9阅21日,陕西洋县人,农民,住洋县槐树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安与被执行人叶芳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芳已将全部执行款3000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李世安,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执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淳执行员 刘 宇执行员 徐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