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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张华青、龙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张华青,龙碧华,余建辉,袁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法定代表人:唐俊康,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峰,男,该银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波,男,该银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华青,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龙碧华,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余建辉,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袁字军,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张华青、龙碧华、余建辉、袁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建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张华青、龙碧华、余建辉、袁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思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彦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