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4民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剑华与陈忠球、陶士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剑华,陈忠球,陶士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3969号原告:蒋剑华,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忠球,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陶士福,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剑华与被告陈忠球、陶士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剑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剑华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