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魏巧、赵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巧,赵子霞,李桐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魏巧,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赵子霞,女,1972年3月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李桐围,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魏巧申请赵子霞、李桐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所用权登记进行了查封。现正在拍卖中,且申请人表示该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