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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董德利与王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利,王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德利,男。被执行人:王道明,男。本院在执行董德利与王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辽0283执恢4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王道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庄河支行账户存款21625元。现因董德利与王道明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董德利同意解除对王道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庄河支行账户存款21625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道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庄河支行账户存款2162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