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公司与石万全、石平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公司,石万全,石平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30民初20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礼雅路。负责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奉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石万全,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石平远,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公司与被告石万全、石平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公司以其尚有证据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维志审 判 员 杨 蓉人民陪审员 陆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