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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书祯与王石、邵明武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书祯,王石,邵明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书祯,男,1941年2月6日出生,住临江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石,男,1969年4月1日出生。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邵明武,男,1967年1月2日出生,住临江市。再审申请人李书祯因与被申请人王石、邵明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6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书祯申请再审称,原审在审理中未充分考虑其所提供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书祯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书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鲁 艳审 判 员  肖继英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