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50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蒲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蒲旭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501民初7号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海,男,系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汉通,男,1977年2月8日出生,系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蒲旭,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蒲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5元,减半收取88.53元,由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