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冠豪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冠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11607号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商业中心地王大厦28F0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83510T。法定代表人:严兆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丹。被告:董冠豪。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冠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刘俊丹及被告董冠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6年10月19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三、最后工作时间:2017年2月7日。四、工资情况:原告仲裁时陈述,被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30元和提成工资构成,一审庭审时又主张被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30元、加班工资、奖金及提成工资构成。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工资由基本工资4500元和提成工资构成。本院认为,原告在仲裁时的陈述与一审庭审时的陈述不一致,明显缺乏诚信,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据此确认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500元和提成工资。五、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月7日期间的工资。原告确认未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工资,依法应予以支付。经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工资5534元(4500+4500÷21.75×5)。因被告仅要求原告支付5121元,系被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月7日期间工资5121元。六、关于克扣的工资。原告未足额支付被告2016年12月份工资,依法应当补足支付。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12月份工资2120.37元,故原告应向被告补足支付12月份工资2379.63元(4500-2120.37)。七、关于加班工资。原告庭审中确认被告存在加班的情况,且平时加班时数为74小时、休息日加班时数为123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数为10小时。根据被告的基本工资4500元及上述加班时数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平时加班工资287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36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76元,共计10008元。八、仲裁情况:因本案劳动争议,被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2月7日期间的工资5121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12月份工资差额2379.63元;3、原告支付被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0008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九、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2月7日期间的工资2496.67元。2、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6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1221.5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第1—3项,原告需支付被告人民币共计3718.25元)。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董冠豪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月7日期间工资5121元;三、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董冠豪支付2016年12月份工资差额2379.63元;四、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董冠豪支付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00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