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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刘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70号。被执行人:刘江,男,1976年8月30日,汉族,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江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2861.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规定之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82861.6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晓        春审判员 陈        治        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吴长虹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6月2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员:周晓春、陈治民、帅智民书记员:吴长虹承办人帅智民介绍案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江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2861.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规定之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82861.6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周晓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治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